1、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的離婚案件,如何判斷雙方“感情確已破裂”?
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的離婚案件,如何判斷“感情確已破裂”是審理的關鍵。《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將“感情確已破裂”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該條第三款列舉了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在內的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可見,《婚姻法》采用這種概括與列舉相結合的立法模式,使離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針對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的離婚案件,應具體從以下幾個方面認定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從婚后感情來看,雙方性格差異較大,在共同生活期間矛盾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響,并逐年惡化;從夫妻關系的現狀來看,雙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兩年或兩年以上,且該期間很少接觸;從一方的離婚決心來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且法院試圖調解和好均失敗。綜合以上因素,可以認定雙方符合《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列舉的應準予離婚的五種情形中的“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應當準予離婚。
2、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1)證明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證明力較大的有:
①保證書、道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被曝光,一方情急之下寫下的表示悔改的書面證據材料。
②嫖娼事件被查出等,通常有警方介入,有警方的筆錄;
③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做出處理,會有一些處理材料;
④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電腦博客日記、QQ聊天記錄等均應先作一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條件不允許也應當盡量自己固定保存起來,手機短信可以連著手機以其用數碼相機拍攝下來,電腦和網絡資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⑤捉奸在床,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可通過拍攝像取得,但要注意不能侵犯隱私權;
⑥人民法院對一方的重婚認定法律文書;
⑦證人證言;
⑧夫妻雙方就婚姻外遇相關情況交涉的錄音資料、婚姻一方與第三者在共同場所出雙如對、攜手擁抱或進入房間等行為的錄像和照片等。
(2)證明遭受家庭暴力的證據有:
①遭受家庭暴力后,一方的悔過書,其中承認自己有家庭暴力行為;
②向婦聯等機構投訴的證據、街道辦事處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證據;
③遭受家庭暴力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及公安機關出具的傷檢介紹信;
④遭受家庭暴力后,要及時到醫院就診,嚴重的要進行傷情、傷殘鑒定,并保存好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⑤有家人、鄰居等目擊證人的,可以勸說證人出庭作證或提起證人證言,最好協同證人到公證處進行證據公證;
⑥無過錯方事發當時留下視聽資料,如照片、錄像等。
(3)證明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證據有:
①遭受虐待、遺棄后的報警記錄或詢問筆錄;
②婦聯或居委會進行調解的調解記錄;
③因虐待或者遺棄導致的疾病或傷殘而由醫院出具的㈣診斷證明書、驗傷報告及傷殘鑒定書;
④對一方或雙方有虐待對方親屬的事實,鄰居等有關人員的證言。
(4)有賭博、吸毒等惡心屢教不改的:
①親屬、朋友、鄰居等證人證言或證明;
②所在單位、村委會或居委會對賭博或吸毒等行為的教育證明,如證人或證言;
③公安機關作出處罰決定或勞動教養委員會作出的勞動教養決定書;
④司法機關作出的有罪判決書。
(5)因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
①分居后另行租房的租房協議;
②當地居委會的證明;
③所居住小區物業管理處的證明
④知道了解分居事實的房東或、鄰居親自作證或由其出具的證言;
⑤雙方的書信來往、錄音等證據,需要注意的是錄音談話要涉及雙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只要對方也承認因感情不和分居的事實,可以作為證據使用,但要和其他證據形成證據鏈;
⑥分居期間如有其他同居人,同居人的證明;
⑦分居期間一方在外打工而辦理的暫住證等。
另外,如一方當事人提出二人曾在分居期間過夜,分居時效已經中斷的主張,對此事實,其應承擔舉證責任。
(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①機關對一方失蹤的證明;
②人民法院對一方失蹤的判決書。
(7)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①縣以上醫療單位出具的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診斷書;
②患有精神病人自述及有關知情人證言、婚后仍無感情的陳述;
③一方因犯罪被判刑的判決書或被判長期徒刑的判決書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