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2003年《婚姻登記條例》施行以來,辦理協議離婚不再需要單位或居委會出具介紹信,當事人的隱私得到保護,手續已經十分簡化。但是,有些情況下,雖然離婚雙方愿意協議離婚,但因為某些原因而不被婚姻登記部門受理而只能向法院起訴離婚。這些情況主要有:
1、雙方就是否離婚、財產分割、子女撫養、債權債務問題沒有達成一致意見;
2、一方或雙方是限制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也就是心智、精神不正常的人;
3、結婚登記不是在國內辦理的;
凡存在以上情形的,婚姻登記機關一概不予辦理離婚登記,需要雙方當事人準備好相關訴訟材料到法院起訴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