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女方懷孕期間,男方能提出離婚嗎?
《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根據上述規定,在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當說服男方撤回訴訟。如果男方堅決要求離婚,不肯撤回訴訟,人民法院應當做出不受理案件的決定并通知男方。這是《婚姻法》為了保護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作的特別規定。但這一限制有兩點例外:
(1)如果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不受此限制。因為女方在此期間提出離婚,往往都是無法繼續忍受男方精神上和身體上的折磨。如不及時受理離婚,可能會損害婦女、胎兒和嬰兒的利益。所以,如果在此期間女方提出離婚,人民法院應該受理。至于是否準許離婚,還要經過審理后再行決定。
(2)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受此限制。“確有必要”主要是指以下幾種情況:
①女方婚后與他人發生性關系而導致懷孕,使女方喪失保護的必要。例如:女方在婚前或婚后與他人通奸而懷孕的,其事實女方自己承認或經查明屬實的,法院應該受理;女方婚后賣淫的,賣淫是一種違法行為,法律不予保護;女方婚后與他人非法同居或重婚而懷孕的,非法同居或重婚是違法行為,妨害了婚姻關系的存續,法律也不予保護。
②女方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的生命受到女方的威脅或者合法權益遭到女方嚴重侵害的。
③女方對嬰兒有虐待、遺棄行為的。
④女方婚后與他人通奸、賣淫患有性病,不宜生育的。
⑤女方在此期間下落不明的。
2、女方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一年內男方為什么不得提出離婚?
婚姻法作此規定,是為了妥善的保護孕婦、產婦和胎兒、嬰兒的實際利益。因為婦女和男子不同,在懷孕期間和分娩后的一年內,身體上、精神上均有一定的負擔(如胎兒會受母體影響;初生嬰兒必需有母親照料)如果這時候男方提出離婚,會使女方精神上遭到很大的刺激,對女方及胎兒、嬰兒都十分不利。這也是一種不道德和極不負責任的行為,所以法律上必須進行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