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感情已經破裂有哪些情形?
凡屬于下列情況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已經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疾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5、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方起訴離婚,或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已和好可能;
9、重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12、受對方虐待、遺棄,或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
13、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離婚。
二、哪些證據可以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規定了若干種情況,如果有這幾種情況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的,可以依法判決準予離婚。但是根據該司法解釋,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須,因此如果有這幾種情況的,并不是必須判離,如果人民法院經審查夫妻雙方的感情確實沒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以不判離。由于我國《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經過修訂的,這個司法解釋是1989年作出的,由于《婚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釋,所以對于這個司法解釋的規定與《婚姻法》有矛盾的地方,應該以《婚姻法》為準。如果內容不與《婚姻法》相沖突的話,則該解釋在審判實踐當中仍然是適用的。
具體來說,當事人離婚的時候,以下幾方面的證據可以證明夫妻雙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1、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證據;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證據;
3、配偶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的證據或者配偶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證據;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證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證據;
7、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證據;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確無和好可能的證據;
9、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證據;
10、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