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能否作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法律意義上是指不能辨認自身行為,不能控制自己行為的人。在婚姻關系中是指經司法程序認定的包括癡呆癥人在內的成年精神病人。此外也包括植物人,腦萎縮,腦癱患等特殊人群。在現實生活中。他們的合法權益有時會遭受其配偶的侵害。但其配偶在法律地位上是其監護人。只有監護人才能代理其進行訴訟。為解決這一矛盾。《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8條特別加以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即先要通過一個特別程序變更監護人,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以達到能最大限度地保護弱勢群體的合法利益。
二、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生活扶助請求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42條規定:“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具體辦法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故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訴訟中,被確認為完全不能自理、或者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部分不能自理的幾種情況,均符合法律規定的一方生活困難情形,對方在離婚時應給予一次性的經濟幫助或者一定的財產,以保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在離婚后的正常生活,維護社會秩序。
關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請求婚姻關系的另一方在解除婚姻關系時給予自己幫助時,需要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生活扶助請求的提出只能在離婚之訴中提起。該補償的性質是一方基于與另一方的婚姻關系而對另一方進行的補償。婚姻關系結束之后,雙方之間就缺乏相互補償的依據,因此另一方就喪失了對另一方的補償請求權。
2、生活補償款只能是一次性支付。對于另一方給予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經濟幫助,是考慮一次性的生活補助,而非撫養的義務。法律上這樣的設定是為了照顧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離婚后的生活。但是夫妻間的扶養義務伴隨著雙方婚姻關系的解除而消滅,婚姻關系解除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扶養義務應由監護人承擔。
3、不能以生活需要幫助為名義不同意離婚。審判實踐中,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利害關系人或者近親屬,往往在離婚時向另一方提出過高的要求和條件,如對方不答應就堅決不離婚,或者要求離婚后繼續承擔扶養義務等等,均屬于不合理要求,沒有法律依據。
相關法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條 夫妻有相互撫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撫養義務時,需要撫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七條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由他的監護人作為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法定代理人之間相互推諉代理責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為訴訟。
第六十二條 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原因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
第八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配偶有虐待、遺棄等嚴重損害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的人身權利或者財產權益行為,其他有監護資格的人可以依照特別程序要求變更監護關系;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