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實生活中,人們對離婚常有這樣一種誤解:分居兩年即可自行離婚。我國《婚姻法》第32條中規定了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是:夫妻感情已破裂。近日,舒城縣人民法院審理了一起離婚案件,朱先生以與妻子吳女士已分居生活五年為由,請求準予離婚,因其證據不足,被依法駁回。
朱先生訴稱:其與吳女士系同學, 2006年結婚, 2007后婚生一子。兩人婚姻期間其賣掉住房建廠做生意,后因生產經營不善雙方產生矛盾,自此,夫妻分居生活,后自己來到合肥市某小區租住。朱先生認為,雙方感情一般,且已分居五年,夫妻感情已徹底破裂,請求準予離婚。
法庭上,吳女士稱:雙方經過八年多的戀愛才走到一起,婚后建立了真正的夫妻感情。工廠因經驗不足導致倒閉,但并未影響夫妻感情,而朱先生只是在合肥上班,夫妻一直生活在一起。
法院審理認為,雙方相識八年后自愿登記結婚并生育子女,其婚姻基礎牢固。朱先生雖提供與他人達成的房屋租賃協議,但該證據不能直接證明雙方分居事實,且吳女士對雙方已分居事實并不認可。朱先生也無證據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只要雙方相互理解和寬容,夫妻感情有和好的可能,依法法院判決不準朱先生與吳女士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