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妻子提出離婚,丈夫李明不愿意,用雙手掐妻子脖子,差點將妻子殺死。
李明現年32歲,曾因犯盜竊罪被通州法院判處有期徒刑8個月。2005年,他和妻子結婚,并生育一子。因為妻子的工作單位離家遠,因此在外租房居住,周末休息才回家,兩人聚少離多。今年5月,李明的妻子回家提出要離婚,李明想不明白為什么。“我和她說別離,孩子還小,離婚對孩子不好。”李明說,兩人沒說幾句就吵了起來,妻子堅持要離婚,他懷疑妻子變心,背叛了自己,一時沖動就在床上掐住了妻子的脖子,還捂住了妻子的嘴。其間,妻子從床上掉下去,他又撲過去掐。“我就想著一起死了得了,但又想到還有小孩呢,就算了。”李明說,他松手后,妻子已經臉色青紫。李明妻子爬到屋外面求救,隨后被送到醫(yī)院搶救。經鑒定,李明妻子的身體所受損傷為輕傷二級,李明后被抓獲。
就本案涉及到的法律法規(guī),以及涉案人員應承擔哪些法律責任,滬律網特別邀請到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資深律師薛煒(15900981266)對本案作詳細分析,以下是分析內容:
摘要
婚姻家庭是構成社會關系最小的單位,也是關系到每個人最切身利益的基本法律關系。所謂“清官難斷家務事”,就是指婚姻關系的特殊性——情感的主導性導致的權利義務很難以固定標準來衡量。
實踐中確定離婚的條件有哪些?
案例中的夫妻本來有一個完美的家庭——幸福的三口之家,但是因為夫妻兩地分居,一方遂提出離婚。在離婚率居高不下的現代生活中,因兩地分居而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越來越多。在這些離婚糾紛中,不乏有一方主動要求離婚,而另一方不同意離婚,雙方對是否離婚無法達成一致意見的情況。
在雙方無法就離婚問題達成一致時,需要一方向法院起訴要求判決離婚。此時,需要法官從法律層面認定雙方是否符合“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認定標準。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guī)定,調解無效,可以準予離婚的情況包括: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最高人民法院對《婚姻法》條文的中各項認定標準和認定范圍進行了細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另外新增一類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fā)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法院調解無效的可以判決離婚。
除了前述法院可以認定感情確已破裂的具體情形外,一般一方提起離婚另一方經調解不同意離婚的,法官將結合案件具體事實進行認定。當然了,基于“寧拆十座廟,不毀一樁婚”的傳統理念,法院在是否判決離婚的問題上還是相當謹慎的,如無特別事項,對方當事人又堅決不離婚的,一方想要離婚在實踐中還是有難度的。
司法實踐對于“外遇”的界定
關于案例中,李明懷疑妻子有變心從而做出過激的行為,外遇這個誘因也是離婚案件中越來越多存在的情形,但在法庭上,證明一方有外遇也是相當困難的。根據筆者的經驗,在證明對方有外遇的這一情節(jié),當事人可以考慮一下類型:
第一類,迫使過錯方自認,如婚外情突然曝光,可以要求過錯方寫“保證書”、“道歉書”等固定事實;
第二類,通過第三方認定對方出軌行為,如涉及嫖娼的,搜集的警方的筆錄等,工作單位為發(fā)現職工不正當關系的,對職工作出的生活作風相關的處理;
第三類,過錯雙方的不正當行為,如書信、短信、郵件,甚至是超出普通關系的動作如親吻、擁抱等等;
第四類,最直接的證據——捉奸在床,但是收集這類證據難度很大,很可能因為涉及侵犯隱私,證據取得方式不合法而不被法院采納。
關于本案涉及的刑事問題
李明因為懷疑妻子,做出了掐脖子,同時捂住妻子的嘴的行為,從其方式上看,客觀上可以造成妻子死亡的嚴重后果,且內心亦考慮“一起死”,故依照刑法,李明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但同時,李明在可能造成妻子死亡的情況下,考慮到子女,而積極主動放棄了掐脖和捂嘴,并及時呼救,挽救了妻子的生命,在刑法上,屬于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中止犯罪情形。依照刑法關于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李明的行為雖然已經造成損害,但應當予以減輕處罰。
結語
夫妻系世界上最親密的關系,感情需要雙方共同呵護,一旦產生矛盾,更需要彼此理性處理,切勿一時沖動而鑄成大錯。如果感情確實無法挽回的,應當及時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盡量避免“人財兩失”的不利后果。
小編說法:
在本案中,依據薛律師的分析可知,李明的行為已經涉嫌故意殺人,但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fā)生的中止犯罪情形,依照刑法關于犯罪中止的規(guī)定,沒有發(fā)生死亡結果,成立故意殺人未遂或者中止,應當給予減輕處罰。最后,再次感謝來自上海君瀾律師事務所的薛煒律師對本案作出的詳細分析。
相關法律鏈接:
1、《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2、《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jié)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