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婚姻法》的修改在各處網站均鬧地沸沸揚揚,也算是熱門話題了。或許是因為對婦女權益一向比較關注的緣故,我對于《婚姻法》的修改和實施向來抱有極大的興趣。最近在某個網站看到一篇新聞,說是在一份民意調查中,多數民眾提議離婚的條件應該更趨嚴格。(具體百分比是不太記得了,總之是很高的。)對此實在有些不同的意見。
我們現行〈婚姻法〉對離婚的條件規定地是比較隨意的,以夫妻感情破裂為唯一認定條件,但感情本身是非常難以把握的,不同的人會有不同的看法和感受。由于法官具有太大的自由裁量權,因而,很難說我們現行的〈婚姻法〉的離婚條件是寬松的,很多時候,明明是形同陌路的夫妻卻無法解除已經死亡的婚姻,當事人雙方均處于極端痛苦之中。現在雖然對于離婚已經基本上采取一種自由自愿的原則,但是上述情況仍然是存在的,而且在一些相對偏遠和落后的地區還比較突出。
離婚的條件確實是需要予以修改了,但是我認為,修改的標準不應該是是否更嚴或更松,而是更加具體和富有操作性。嚴格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權的運用,代之以比較客觀和實際的標準。比如,規定夫妻分居多少年就可以離婚,有虐待和遺棄情節就可以離婚等等。但從總體上來說,我不贊成將離婚條件規定過嚴。原因有三:
一,離婚畢竟是個人私事。嚴格限制離婚條件顯然有悖于現代社會私法自治的大原則。
二,現代社會應該實行越來越多的民主和自由,結婚和離婚的自由是基本的自由,應該在盡可能小的范圍內予以限制,以保障人權,尊重個人的尊嚴。
三,提出嚴格離婚條件的人多數認為,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組成分子,家庭的動蕩很有可能造成社會本身的不穩定。
我個人認為種擔心毫無根據。沒有幸福的婚姻隱藏的不安定因素只會更多,更具有破壞力。成年人理應對自己的行為負責,承擔各種后果。結婚如是,離婚亦如是。國家畢竟不是管家婆,該放手的時候還是要放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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