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不是婚姻關系當事人說離就離的。我國對于離婚的規定是比較慎重的。《婚姻法》規定我國公民如果要申請結束婚姻關系,是需要符合離婚的必要條件的。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二、離婚的途徑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那么,這兩種離婚途徑需要符合哪些條件呢?
1、協議離婚的條件
(一)當事人須為合法夫妻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協議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具有離婚的共同意愿;
(三)對子女和財產問題已有適當處理,沒有爭議。
2、訴訟離婚的條件
《婚姻法》第32條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因此,法院判決離婚的條件就是:夫妻感情已破裂。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準予不準離婚應以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作為區分的界限。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