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
1、一方重婚,另一方起訴離婚的。
2、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的。
3、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4、實施家庭暴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虐待包括受對方虐待,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家庭暴力包括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持續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
5、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6、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1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7、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9、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10、違背雙方或一方意愿的包辦婚姻、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的;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11、因一方升學、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判決不離后,夫妻關系仍無改善的。
12、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1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14、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5、一方好逸惡勞,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的。
16、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或者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7、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18、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