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被裂。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末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1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2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的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