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自動離婚的說法,離婚只有兩種途徑可選擇:
1、雙方達成離婚協議,到民政局辦理離婚手續,由該機構頒發《離婚證》,自此婚姻關系解除;
2、到法院起訴離婚,即通常所說的打離婚官司,由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或調解離婚。法院頒發《離婚判決書》或《離婚調解書》即為雙方離婚的憑據。
當然通過訴訟離婚途徑的,若被告堅決不同意離婚的,原告應向法院提供夫妻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法院依此判決離婚。新婚姻法規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經法院調解無和好可能,可以視為感情破裂。當然,并不是建議所有要離婚者都去走分居路線,為此付出長達兩年的時間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