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一般情形
主要規定在《婚姻法》和《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之中,具體如下:
1、夫妻一方患有法律禁止結婚的疾病,或者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草結婚,婚后又未建立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這種情況也比較多。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比如對方在經濟方面故意夸大事實,說有多少的存款,多少的房產,或者采用誘騙的手段和你發生性關系。等到木已成舟、生米煮成熟飯時,騙取結婚證。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卻沒有同居生活,也沒有和好的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經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8、一方與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重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都屬于重婚罪。
10、夫妻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酗酒和吸毒的。
11、一方被判長期徒刑,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雖說一個人被判了刑,會導致婚姻的解體,但是判刑和離婚之間并不是簡單的劃上等號。只有當對方因被判長期徒刑,而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才會導致婚姻的解體。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13、受到對方虐待和遺棄的。
虐待,除了傳統的身體暴力之外,還包括言語侮辱、諷刺、冷淡等冷暴力。
14、其他導致感情破裂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