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自愿離婚的條件有二點:其一,當事人須有離婚的合意。夫妻之間解除達成協議,是雙方自愿離婚的必備條件。其二,當事人須對子女和財產作出適當的處理。
其程序可分為申請、審查、批準三個步聚。
其一、提出離婚申請男女雙方應持居民身份證或戶籍證明以及,共同親自到戶口所在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在這一過程中,當事人應當如實回答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的有關問題。
其二、婚姻登記機關要嚴格依法辦事,對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申請,要加以認真審查。審查時不僅要聽取雙方當事人的陳述,而且要認真進行調查。
其三、經審查完全符合的規定,其意愿完全真實,子女已有妥善安排,共同財產的分割也沒有爭議,婚姻登記機關就依法準予登記,發給《》,收回《結婚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