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和失蹤人離婚只能通過法院判決,不能。
協議離婚是夫妻雙方達成一致意見,協商終止,雙方共同去民政部門登記離婚,因為婚姻的一方下落不明,所以不能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
一般來說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必須到庭,但是下落不明的被告缺席開庭,法院還是會判決離婚與否的。
二、離婚之前是否必須先宣告人口失蹤?
答:不需要,同時宣告公民下落不明的,是屬于特別程序的案件,只有一審,而和下落不明人離婚的,屬于普通民事案件,有兩審終審。同時宣告失蹤只能由法院判決,人們常有錯誤地認為公民下落不明要由公安機關宣布。
三、故意不出庭的,該如何應對?
《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即民訴法司法解釋第151條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
四、該去哪個法院起訴和失蹤的配偶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3條第2項規定: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系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當然也可以在被告失蹤前的最后居住地的法院提起。
五、配偶下落不明的提起離婚,法院是否會判決離婚?
配偶下落不明的離婚訴訟分為:“下落不明不足兩年”、“下落不明滿兩年或兩年以上”兩種。
對于第一種情況,由法院查明事實后,在作出是否判決離婚的決定,但是一般來說被告不出庭,法院判決離婚的可能性比較小,原告可以在第一次訴訟后滿6個月再次提起離婚訴訟,此時基本都能判決離婚。
對于第二種情況,可以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該意見第12條:“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二條第三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六、配偶下落不明滿4年的,是否還需要提離婚訴訟?
可以直接去法院提起宣告死亡的訴訟,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人死亡后,婚姻關系也在宣告之日起解除,申請人可持人民法院的法律文書前往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再次結婚手續。并且可以合法地繼承被宣告人的遺產,當然如果日后發現原配偶沒有死亡的,遺產要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