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處理離婚案件中,律師經常遇到這種問題:雙方離婚后,一方拒絕將戶口從另一方的住所地遷出,給該方帶來很多不便,比如出售房屋時因前配偶的戶口未遷出遇到障礙,時出現不便等。
這個問題確實是離婚案件的難點。根據現在的戶口管理規定以及法院的審判實踐,法院一般不會受理以戶口強遷為訴訟請求的侵權案件,而是以歸口管理機關為公安機關為由讓當事人找公安管理部門解決。而公安機關的答復往往是此類請求不符合強遷的法律規定,因此往往也是難以辦理。
此類糾紛因為缺乏有效的相關規定,導致當事人投訴無門。那么,如何預防此類糾紛的發生呢?我們認為,辦法還是有的,就是在離婚協議中明確約定有義務遷出方不履行遷出義務的懲罰措施。戶口拒不遷出造成當事人最大的問題就是心理的困擾和房屋轉讓的不便。不妨在離婚協議中約定:
若女方在辦理完畢的三個月內不能自行將戶口遷出,每逾期一日應向男方支付XX元的不便補償;若男方在轉讓該房時,因為女方戶口不能遷出原因對房價產生影響,女方應賠償男方差價部分。
需要注明的是,逾期的補償不應寫成違約金,因為戶口遷出具有人身性質,若寫成違約金法院支持可能會有難度。而寫成不便補償,合情合理,同時也不違反法律規定,法院支持的可能性較大。
另外,若男方轉移該房屋,而在轉移時因女方戶口沒有遷出對房價產生影響,具體影響的數額應由買賣雙方在購房合同中明確約定,并書面告之女方。
一般情況下,有了這樣的約定,有義務遷出一方,會積極配合另一方將戶口在最短時間內遷出,不一定要走到上法庭那一步。
當然,以上辦法也并非萬能,如果應該遷出戶籍的一方確實沒有新的戶籍遷入地,不符合戶籍遷移的政策規定,就是自己想遷出也無法辦理。同時,戶籍繼續留在原配偶住所地,與原配偶同在一個戶口簿上,其實對自身也會帶來諸多不便。因此,有時候這種戶口遷移糾紛,其實往往“非不為也,實不能也”。律師建議,雙方還應當本著互相理解、互相配合的原則,積極創造條件,多想想辦法,盡可能協商解決這個法院不管、公安難辦的尷尬事兒。對于具備戶籍遷移條件的,一般來說經過友好協商,為了雙方的方便,這個問題還是能夠得到妥善解決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