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四)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所以,如果孫女士要求與其夫解除,可以在孫女士自己的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訴離婚。
二、對于子女的和撫養費的問題
根據《》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離婚后,哺乳期內的子女,以隨哺乳的母親撫養為原則。哺乳期后的子女,如雙方因撫養問題發生爭執不能達成協議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子女的權益和雙方的具體情況判決。
就本案情況來看,因為孫女士的丈夫在服刑中,正在進行勞動改造,不能親自來履行撫養孩子的義務,所以,由孫女士撫養其子女對孩子的健康成長比較有利。
關于撫養費的支付問題,《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又規定:“離婚后,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九條:“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孫女士丈夫在服刑中,屬于無經濟收入的,如果兩人離婚,孫女士可以要求其夫用他的一些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