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妻子結婚近15年,兩年前,她受刺激之后精神開始不正常,常不自覺發呆、唱歌、跳舞、摔東西,甚至自殘身體。我見她無好轉可能,即趁她清醒時寫了一份協議書,雙方商量好了自愿離婚,家中部分財產歸她所有,并由她在協議書上親自簽字認可。我憑協議書將她送回其娘家后,其娘家不服,認為離婚可以,但財產分配過少,請問這樣的是否有效?
精神病患者不能“協議”離婚。
根據法律規定,是一種身份關系,一般來說,對于婚姻關系中實體性的權利義務,只能由當事人自己提出主張才行。而精神病患者在法律上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控制能力和辨認能力,自己不能夠對自己的所作所為負責。
我國婚姻登記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的當事人屬于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婚姻登記機關不予受理其離婚登記申請。也就是說,這樣的人離婚不能用“協議”方式,而必須通過訴訟,讓法院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