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影《大話西游》有一段很經典的對話:
菩提:愛一個需要理由嗎?
悟空:不需要嗎?
菩提:需要嗎?
悟空:不需要嗎?
菩提:需要嗎?
悟空:需要嗎?
菩提:不需要嗎?……
這段對話據說已經被中年人們認定是后現代新新人類對愛情的標準態度。不過愛一個人是不是需要理由,我是不知道的,至少我追我的女朋友的時候沒有想過“給一個理由先”,即使到現在都分手了還沒有弄清楚當初愛她的理由。記得當年看趙樹理老同志那極具鄉土氣息的小說“羅漢錢”里,農家姑娘在婚姻登記的時候被問及諸如“你為什么要和王小二結婚”這樣的問題的時候,她會按照媒婆交代的格式話語言說“因為他愛勞動”.這樣的回答倒是給了一個理由,不過這么應付差事的理由在現代人看來就很有些啼笑皆非了。
愛一個人找不到理由,所以愛情總會有些盲目,而盲目的結果就是結婚。現代社會講婚姻自由,兩個人去領個證再花些錢折騰幾天就可以了,稍微麻煩一點的就是要單位開個介紹信,不過單位領導一般也不會沒有眼色的說“我反對”,倒是會賣個人情說“恭喜”。
在學企業法的人的眼中,夫妻的關系是最高級最穩固的合伙,仔細想想還真是符合合伙的標準,諸如共同共有財產,對外承擔無限責任,合伙人一方死亡合伙就沒有啦,還有最重要的,別人如果想入伙是一件異常困難的事情,必須經過夫妻雙方的合意……英國人梅因在他的一本叫《古代法》的書里提出了著名的“由身份到契約”的概念,人們之間一切關系可以用契約來調整,夫妻這種合伙關系也不例外了。訂約容易解約難,夫妻倆要離婚可就要比結婚麻煩得多了。離婚總得有個理由。所以,我這個年紀的在找不到理由就可以和別人胡天胡地的家伙們就不大想結婚,因為這樣自由將不復存在。
可是,離婚真的需要理由嗎?或者,離婚需要什么樣的理由?
學法律的講究“以案說法”,從一個案例來談談法律與離婚的問題比較生動,同時也可以符合老師的作業的要求。下面開始板起面孔抄案例:
原告黎某(男),1964年從農村進入上海某柴油機廠工作,1969年經人介紹與被告倪某(女)相識戀愛,并于1970年春節結婚。婚后夫妻感情較好,已生育4個女兒。1973年起原告與何某(女)發生婚外兩性關系后,夫妻感情日益疏遠。為此,原告與何某均被單位批評兵分別受到行政處分,但兩人的關系并未真正斷絕,原告遂于1981年5月向法院起訴,要求于被告離婚。法院經審理認為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判決不準離婚。同年12月,何某因偷盜行為被上海市勞動教養管理委員會批準決定勞動教養3年。在何某被勞動教養期間,原、被告間的夫妻關系明顯得到改善。但當何某解除勞動教養之后,原告于何某再度關系密切,原、被告間的夫妻感情又趨惡化。原告并從1985年開始于被告分居,并先后在1986年、1987年、1989年三次起訴要求離婚。被告每次均請求法院判決不準離婚,以使其能爭取與原告恢復感情促使夫妻和好。法院也3次判決不準原告離婚,但因夫妻未能和好,原告于1990年7月再次起訴,要求離婚。
本案的結果是法院,認定他們夫妻感情確實破裂,判決離婚了。終于新人勝舊人,原告可以甩掉他的老婆,和他的小甜甜一起“曬月亮”了。
這個案子的時代背景是80年代,在中國的歷史上,20世紀80年代是一個比較特別的時代,在這個年代之初,中國開始了改革開放,社會有了巨大的變革。經歷了十年的“文化大革命”與更長時間的清教徒式的壓抑之后,人們的束縛突然消失了,追求享樂是一件很時髦的事情。當時我還是小孩子,80年代給我的印象就是戴著蛤蟆鏡,穿著喇叭褲的時常會去被送去勞教的長發青年與老年人們對50年代甚至文革的懷念和“人心不古”的嘆息。離婚現象在這個時代非常普遍,曾經一度人們流行的問候語似乎是“你離了嗎?”.按照一些學者的說法,離婚率的增高是修改后的《》留下的結果。如果那女雙方達成了合意,要求解除,就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去申請離婚,然后便分飛燕了。這算是好聚好散,體現了公民的離婚自由,自己將來有沒有行使這種權利的機會都不好說,所以不便插話。
問題就在于一相情愿的時候,雖然婚姻法對離婚的條件規定是如果男女一方要求離婚,法院認為雙方感情破裂,就可以判決離婚,這個“感情破裂”就是離婚的理由。案例中那對苦命夫妻,一個有了別的女人實在是不想和老婆過了,另一個是就算老公在外面怎么胡來,也絕不撕掉那張紅紙,爭的就是有沒有這個理由。雙方就這么對峙著,而我們的法律與法官就扮演了讓這場對峙一直繼續下去的角色,法官說雙方感情沒有破裂,雙方就應該是恩愛夫妻老老實實過日子,做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優質螺絲釘。任你原告怎么的告,怎么不愿意和老婆過,法官就是不判離婚,直到原告連續起訴了三次,法官終于了結了這段苦命婚姻。
這個案子本身的問題并不復雜,在因通奸而發生的單方要求離婚的問題上,最高法院在1989年11月做了一個《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給什么叫感情破裂規定了一下內涵與外延,在這個“給說法”的司法解釋的第8條對因通奸而要求離婚的作了如下規定:“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的,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離婚”。原告第三次提起訴訟的時候已經是1990年了,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已經頒布,法官判決是沒有問題的。
有人認為,夫妻中一方與別人通奸,自然就是感情破裂,判離婚是應該的。這話聽起來有道理,但是經不起仔細思考。雖然我沒有離過婚,但是我還是有一些體會,和通奸比有點不合適,但是也能說明問題。我的女朋友被一個學計算機的小子騙走了,于是就分手,不過就算這樣她也常常給我打上幾個小時的長途電話,說說心里話,總有些藕斷絲連的感覺,很難說兩個人沒有復合的可能。還有就是今年新出的電影《一聲嘆息》里那個和別人通奸的梁亞洲先生,說了一段很感動人的“摸著老婆的手就像是摸著自己的手一樣沒有感覺,而把老婆的手砍了就像是砍自己的手一樣”。常言道一日夫妻白日恩,而人,尤其是男人,總是有一種多幾個性伴侶的原始欲望,所以中國古人才會既考慮社會的秩序定分止爭,又考慮男人的原始欲望而設計了一個一夫一妻多妾制。有些糟老頭子比方說老北大的辜鴻鳴對這種制度很是自滿,形容為如同一圈茶杯圍著一個茶壺一樣自然和諧。如果僅僅依據通奸而確定夫妻感情破裂,就有點武斷了。所以這也是為什么法律要求在判決之前有一個必經的調解的步驟,讓有外遇的好好計算一下離婚的成本,因為一般這個時候通奸者會回首往事,說不定會掉下幾滴眼淚,痛改前非。
在1989年的司法解釋之前,最高法院在1984年還有過一個《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在有關離婚的問題中,最高法院認為:“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離婚糾紛的,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與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的一方提出離婚的,如原來夫妻關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調解和好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以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則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節和好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應判決離婚”。這個意見同1989年的意見的不同之處在于:
第一,這個意見沒有明確提“通奸”字樣,也許是當時認為通奸是資本主義的丑惡行徑,社會主義國家不可能有,故不承認一般,就像現在,人家黑社會都企業化、集團化甚至國際化了,咱們的政府叫他們什么“帶有黑社會性質的犯罪團伙”,很不給那些老大們面子。
第二,也是相對重要的,1989年的意見規定了一個明確的了斷“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的,確無和好可能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以依法判決離婚”,有第二次起訴,就可以判決離婚,這是從程序上推定夫妻感情破裂,而不管那個男的對老婆到底有什么樣的感情。1984年的這個意見則是屬于不見棺材不落淚型,沒有一個明確的標準,通奸的人告多少次都沒有用,除非他叫囂著要干掉老婆或者是別的什么勾當,這個時候已經從婚姻問題轉移到政治問題啦,威脅的是社會的穩定,法院一定得把政治任務完成好,那就只好判離婚了。而且認為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當即就可以判決來看,法院在某種程度上剝奪了過錯方的訴權,把不許離婚作為一種懲罰。
這個推斷不是我的主觀臆斷。在《中國民法案例與學理研究。侵權行為、親屬繼承篇》中,我看到了不少“xx在夫妻關系中存在過錯,從保護婦女權益角度出發,不能判決離婚”這樣的觀點.此論者的意思是婦女在夫妻二人世界中是弱者,離開了老公很難生存,所以必須讓他們在一起,這樣也是對男方的一個懲罰。“你不是想當陳世美嗎?我就不讓你得逞,就不讓你得逞!”。這是一個婦女問題,在中國農村也是一個很現實的問題,本案雖然是城市,但是生了四個孩子的女方難免會遇到同樣的問題,中國婦女解放了這么多年,相信還是有覺悟的,對那個負心漢恐怕也沒有什么愛情了,唯一在里面發揮作用的,能讓女人堅持和負心漢在一起的,在我看來,就是生存的欲望。我的這個推斷來源于電影《一聲嘆息》,男主人公梁亞洲沒有和妻子離婚,而是和情人住在一起,在妻子分居的兩年中,梁亞洲給妻子比以前更多的生活費與各種禮物,用來讓自己的靈魂得到安寧。對孩子,梁亞洲也是拼命的討好。所以,如果不離婚,妻子的日子可能不至于太難過。在中國的歷史上,丈夫休妻則要必須遵守“三不去”原則,也是同樣的道理,妻子人老珠黃,被休了之后很難嫁出去,在古代那就只有死路一條了。資本主義社會的娜拉出走了之后都前途渺茫,何況封建社會的苦命的秦香蓮?如果是女方和別人通奸,我想戴了綠帽子的男人恐怕會援引“七出”而休妻,問題不是很明顯,至少我不會賴著和那個女人過下去。
這里面有了一個人道主義困境:一方面,如果讓夫妻雙方在這種情況下繼續共同生活下去,對雙方都是一個痛苦。用不許離婚來懲罰過錯方,顯然不會有正面的作用,難道法院還能像過去那樣給他們治一個通奸罪再五花大綁的掛雙破鞋游街?對于最無辜孩子更是莫大的打擊。而另一方面,如果輕輕松松判了離婚,就像1989年的司法解釋中那樣采用了“推定破裂制”,那么對于經濟上弱勢的女方,尤其是農村婦女,更是一個生存權的危機。怎么做都不人道。
問題的根子就出在了離婚的理由上。“感情破裂”看似有道理其實純粹是一句正確的廢話。中國人自從學習了馬克思主義之后,真理沒有掌握多少,說正確的廢話的能力空前加強。感情破裂說在實踐中很難認定,而且如果我們了解了人類為什么要設計離婚的制度,就會發現,即使認定了感情破裂,根本問題仍然沒有解決。
在西方文明的中世紀時代乃至近代,由于天主教的影響,許多國家是不允許夫妻離異的,于是就有了別居制度,還有許多悲劇發生。有情人難成眷屬。由于個人自由意識的加強,離婚成為了一項人權,離婚自由也成為許多國家公認的道理。在這背后,除了高尚的自然法之類的東東之外,也有著維持秩序的無奈。允許離婚更重要的便是明確人與人之間的財產關系,權利義務關系,夫妻雙方不愿意生活下去或者一方單方的不愿意與另一方生活下去,都會造成的不穩定狀態,尤其是涉及到了債權債務的時候,問題就更為突出。不允許離婚的社會成本同樣巨大,別居的雙方如果另有新歡,就面臨著和那一方關系的不穩定狀態,同居為非法,而新的一對的財產關系、繼承問題也是問題,如果有了子女,又產生了更為頭疼的社會問題。所以說,不允許離婚便意味著容忍社會不穩定因素的存在,意味著人為地制造不穩定,這顯然不利于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所以,在我看來,離婚制度的設立不僅僅是某種道德訴求,而是更現實的經濟與社會問題。
既然如此,在涉及離婚制度的時候,立法者應該考慮的更為精確的離婚的認定標準,當夫妻雙方的婚姻狀況達到某種的標準的時候,如果某一方或雙方有離婚的要求,法官就應當從客觀的角度來判斷是否達到標準,比如說分居時間有多久,通奸的情節有多嚴重等等,就像刑法上的套犯罪構成要件一樣。至于什么“感情破裂”,當事人自己都不一定知道雙方到底破裂沒有。法官這樣的外人就能更明白?這不是拿法律開玩笑嗎?
所以,離婚需要理由嗎?不需要。離婚需要的是客觀的條件。這個條件應當是考慮一個社會可能承受了離婚的標準,依照這個標準設定的,不會太放縱夫妻,讓離婚方便如吃速食面,僅此而已。
離婚不需要理由便是把婚姻法看作一門技術,一門冷冰冰的,很有些酷的僅僅為了社會秩序服務的技術。這剝奪了法律的道德意義,在本案中的問題便是,依照一個個離婚要件,男方肯定會成功離婚。夫妻二人不用受痛苦婚姻的煎熬,但是另一個問題確是我前面提到的弱者一方的生存問題。因為最后,女方很可能要撫養女兒,而女方被丈夫拋棄后很難再找到滿意的男人,女方的生存問題值得關注,如果因為丈夫的過錯而讓女方過上不如原來的日子,這對女方太不公平,這個社會的秩序同樣無法維持。所以婚姻法再次修改時,很多人才提出了過錯方應當承擔侵權責任的問題。同樣討論的亂七八糟,什么捉奸可能成風的問題都被提出來了。其實有時候我們不能不承認人的智慧是有限的,在女方的生活受到沖擊與可能的社會不信任與捉奸這樣的得荒唐事面前我們也許只能舍棄某一方。至于如何選擇,恐怕需要的是廣泛的民意調查了。
說到這里論文似乎就可以結束了,不過我想多說幾句事關憲政而與婚姻法無關的話。
在我看來,法治意味著法律只管它該管的事情,超出法律力量所能及而卻試圖用法律來規范是不理性的。就像中國的婚姻法,試圖讓一個法官來判斷夫妻的感情問題就是不理性而荒唐的。中國社會非法治的表現在我看來不是缺少法律而是政府處處都想用法律來管制。法治在中國的真正含義就是“用法來治你”,而各個領域國家法律(包括法規)的滲透就是意味著事實上的某些官員的權力的滲透,因為他們代表著法,他們懂法。北京大學強世功博士在他的一篇論文里通過分析一個國家高成本的“送法下鄉”活動而道出了國家權力的觸角試圖控制社會各個方面的玄機。這已經成為了國家的一個無需考慮的習慣,而在婚姻問題上,這種干涉就顯得過于粗暴與不合理。國家試圖用自己的力量來判斷人們的思想,用自己的道德標準來規范人們的行為。卻顯而易見的遭到了巨大失敗。只是付出失敗代價的是普通的老百姓,那個通奸的負心漢,那個可憐的被拋棄的女人和在本案中沒有什么發言權的被人指責的那個第三者。
所以,如果離婚真的需要一個理由,也不應當是政府的什么烏七八糟的高高在上的道德理由。老百姓的感情問題,政府不要干涉得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