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的違法行為,即一個人在同一時間內存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構成重婚須具備兩個要件:
1.當事人一方或者雙方已存在有效的婚姻關系,或者說前一婚姻關系仍然有效存續。這是構成重婚的前提條件。如果雙方均沒有婚姻關系的存在,是未婚、離婚或喪偶的人,自不構成重婚。如果一方或雙方雖有婚姻關系,但其婚姻已被宣告無效或被撤銷,亦不構成重婚。但是,對于或的當事人,在其婚姻未被依法定程序宣告無效或撤銷之前,仍屬于有配偶的人,若與他人結婚,則構成重婚。
2.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包括兩種形式:一是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稱為法律上的重婚;二是雖未經結婚登記,但又與他人以夫妻關系同居生活,稱為事實上的重婚。由于法律上的重婚不易實現,故現實生活中事實上的重婚為重婚的主要表現形式。
重婚是破壞國家婚姻制度的犯罪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8條規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與之結婚的,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司法實踐中,對于證據確鑿的重婚行為要依法定罪處罰,運用法律的手段,保護一夫一妻制度。
構成重婚的,重婚關系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