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棄是指對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原因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贍養、撫養、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的行為。遺棄是以不作為的方式出現的,即應為而不為,致使家庭成員的合法權益遭受侵害。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將被扶養人移置于自己不能扶養的場所;二是有意離開被扶養人,使對方無法知悉情況,如行為人為遺棄子女而離家出走;三是不提供扶助,明知對方需要扶助而視而不見。例如不提供經濟供給,不給予必要的照料等。
值得注意的是,遺棄是行為人的故意行為,行為人明知自己的行為是遺棄家庭成員,會給被害人造成身體精神上的痛苦,卻仍然實施。至于其主觀動機如何,不影響行為的構成。
將遺棄家庭成員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幣牌家庭成員的行為人為夫妻一方,當無疑義,但受害人則不限于其配偶,也包括其他家庭成員。例如,夫妻一方遺棄未成年子女,他方配偶因此而要求離婚的,亦適用本款。
2筆視帽究釷庇就具體事件,衡量夫妻一方所受侵害的嚴重性,斟酌當事人的教育程度、社會地位及其他情事,是否已危及的維系為斷。如果已逾越夫妻通常所能忍受的程度,經調解無效,即應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3幣牌家庭成員的法律后果?;橐龇ú坏诳倓t中明令禁止遺棄家庭成員,而且還在其他章節的相關條文中規定了這一違法行為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責任。因遺棄家庭成員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在中請求損害賠償。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條 禁止包辦、買賣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禁止借婚姻索取財物。
禁止。禁止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禁止。禁止家庭成員間的虐待和遺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