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因夫妻一方沾染如吸毒、賭博、酗酒等惡習而要求離婚的案件呈上升趨勢,尤以女方為原告的為大多數。這類案件因一方染上惡習,屢教不改,嚴重影響了家庭共同生活的正常進行,嚴重挫傷了夫妻感情。因此,將其作為離婚的法定理由。
適用本款時,需要注意以下問題:
1北究釧指并非一般的賭博、吸毒等行為,而是須達到已成惡習并屢教不改,即在一定時期內逐漸養成的、經過教育仍不悔改的賭博、吸毒等壞行為。雖有賭博、吸毒等行為,但只是偶爾為之,沒有成癮;或者雖然曾有賭博、吸毒等惡習,但已經教育改正的,不能適用本款。
2北究釵例示性規范,除了明確列舉的賭博、吸毒惡習之外,還應包括其他會嚴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惡習。諸如酗酒、嫖娼、賣淫、淫亂、同性戀等。
【相關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修正)[20010428]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