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分居兩年以上,法院一定會判決離婚
持這種看法的當事人,是因為他自己查閱了婚姻法。對法律理解不全面造成。
1、我國婚姻法律,在法院是否判決離婚以及確認是否夫妻感情破裂,是有這一條因為感情不和分居兩年的規定。
2、律師的解釋是:這種分居是法定分居概念。是有要求的。首先要求是事實分居,是客觀存在的分居。其次一定是因為感情不和的分居,不是因為一方因為工作調動,出差就學、子女上學導致的分居。
3、這種分居要求具有持續性。如果分居期間雙方又居住在一起后來又分開的,那么分居不能成為持續性的兩年。
4、夫妻分居兩年并不必然成為離婚的理由。法官是否判決離婚,還要結合其他情況,來綜合判定夫妻之間感情是否破裂。
有的人以為故意制造兩年分居的事實,提出離婚要求法院一定會支持,這也未必,是當事人的一種誤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