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一方勞改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的,應盡量做和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對被勞動教養的人提起的訴訟和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根據《民事訴訟法》解釋規定,雙方當事人都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被監禁或被勞動教養一年上的,由被告被監禁地或被勞動教養地人民法院管轄。
非服刑方可向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法院會安排經辦人員去對方服刑的監獄開庭,如果雙方同意調解,在調解書簽收后離婚就生效。 另外,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規定,辦理離婚登記應當夫妻雙方到場。
如果是,服刑人員申請辦理婚姻登記,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提出申請并出具有效的身份證件;服刑人員無法出具身份證件的,可由監獄管理部門出具有關證明材料。辦理服刑人員婚姻登記的機關可以是一方當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或服刑監獄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作為服刑人員,不能出獄到當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手續的,正常情況下是該登記機關工作人員應和一方到監獄找到服刑人員,在雙方都在場的情況下,為其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