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謂感情破裂。在我國實際上是法定的解除婚姻的條件。感情破裂有具體的表現形式,根據《》第三十二條,下列情況屬于感情破裂: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所謂感情破裂。在我國實際上是法定的解除婚姻的條件。感情破裂有具體的表現形式,根據《》第三十二條,下列情況屬于感情破裂:
(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