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我與程某結婚七年,感情從第二年開始走向淡漠,第四年時我們已經分開住兩室一廳的單元房,他自己占一間,我帶著女兒在另一間。今年年初我提出離婚,程某不同意,不得已我只好向法院起訴,理由是“夫妻性格不合,分居已近兩年”。程某則極力否認我的說法,我說一句他駁一句。看我們爭執不休,各不相讓,法官就讓我舉出證據來。我說我的女兒可以證明我與程某分居的事,程某馬上說:“幾歲的孩子,還不是你教她說什么她就說什么。”法官也附和說“未成年人的話不足為據”。這一下我可為難了。就那么大一點地方,關起門來與世隔絕,外人誰能說得清你們夫妻沒在一起住!像我這種情況,我該如何為自己的主張舉證呢?
解答:
常言道“清官難斷家務事”,其實說的就是家庭糾紛的舉證難。特別是婚內分居這種事,在三口之家中惟一可以作為證人存在的只有孩子。而如果孩子太小,不具備獨立民事行為能力,則這個惟一的“證人”也便沒有了,因為法律明確規定:“不能正確表達意志的人,不能作證人。”
按照法律規定,民事訴訟中的證據有七種表現形式,它們是:書證、物證、視聽資料、證人證言、當事人的陳述、鑒定結論、勘驗筆錄。也就是說,實在找不到證人證言的話,有其它六種方式的任何一一種證據都行,例如談論相關內容的書信、日記、錄音錄像帶等等,都與證人證言具有同樣的證明力。因此你可以再搜尋其它能證明分居二年的證據。另外,因感情不和分居二年,不是判斷感情確已破裂的惟一理由或原因,你可再尋找其它能證明感情確已破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