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前夫在存續期間收養了一名女嬰。后來,因感情破裂,我們協議離婚,并約定女孩隨前夫生活,我不承擔撫養費用。不久,男方。幾年后,男方以養女的名義提出向我要撫養費。我認為當時是他要收養孩子的,養女現在已經6歲,見了我如同陌生人,養母女關系已名存實亡。請問:我可以與養女嗎?
你的養女才6歲,屬于未成年人。你不能提出解除與養女的收養關系,同時還必須承擔養女的部分撫養費。我國《收養法》第26條規定,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滿10周歲以上的,應當征得本人同意。根據來信,你們是在婚內夫妻共同收養的女孩,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已與養女形成了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形成了我國《》規定的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根據《婚姻法》規定:關于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現在養女提出要你給付撫養費,你應當按當地生活水平給付相應的撫養費,直至養女成年.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