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晚報
渝中區上大田灣71號羅中言問:我女兒2004年談戀愛,與男友相識一個月后,在對方家長要求下結了婚。一年半后,女兒才發現丈夫精神異常,婚前就一直長期服用精神類藥物來控制病情。現在女兒提出離婚,男方不同意,并避而不見。聽說夫妻雙方分居兩年就算離婚,能否通過這樣的方式直接離婚?若對方故意隱瞞病情,能否在離婚時請求賠償?
律師:根據我國的規定,“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夫妻分居兩年無共同生活”只是判定感情破裂的依據之一,若協商不能離婚,仍需向法院起訴。若對方所患精神疾病經鑒定確認是醫學上認為不應當結婚的疾病,則應當請求法院確認婚姻無效。若能證實男方隱瞞病情騙取結婚的,在分割財產時應當照顧女方,女方可請求精神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