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和我愛人結婚已達3年,但婚前我倆缺乏了解,婚后直至2000年1月份才結束兩地分居生活,但感情仍然不和。我想離婚,但女方不同意,請問:我該怎么辦?
答:你可以向有關部門請求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第二十五條規定:"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對于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于1989年11月21日發布的《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列舉了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14種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治療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結婚登記時弄虛作假,騙取《》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滿三年,確無和好可能的,或者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又分居滿一年,互不履行夫妻義務的;
(8)一方與他人通奸、,經教育仍無故悔改表現,無過錯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過錯方起訴離婚,雙方不同意離婚,經批評教育、處分,或在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過錯方又起訴離婚,確無和好可能的;
(9)一方,對方提出離婚的;
(10)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處有期徒刑,或者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滿二年,對方起訴離婚,經公告查找確無下落的;
(13)受對方虐待、遺棄、或者受對方親屬虐待,或虐待對方親屬,經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諒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
凡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若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法院可依法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