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法院網訊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因沒有意思表示能力,他能否提起?如果能,又如何提起訴訟?對許多人來說這可能是一個疑問。2009年8月19日,廣西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的案件。
1981年莫某江于7歲時患有腦膜炎。1997年9月,莫某江、黃某盆經人介紹認識,并于同年11月12日登記結婚。婚后夫妻生活不和諧。為此,黃于1998年11月離家出走,之后就與家人無任何聯系,至今下落不明。
2009年2月24日,莫某江父母帶莫某江到南寧市第五人民醫院司法鑒定所鑒定,經檢查,鑒定所對莫某江民事行為能力評定為:目前對離婚之事無民事行為能力。
2009年4月10日,邕寧區人民法院根據原告父母的申請,經依法審理后判決,宣告莫某江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莫某江父母為莫某江的人。莫某江父母認為:莫某江與黃某盆因感情不和分居已達10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符合法定。莫某江父母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起訴到南寧市邕寧區人民法院,請求人民法院判令:準予原告莫某江與被告黃某盆離婚。
法院經開庭審理后認為: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倉促結婚,婚姻基礎差。婚后,原、被告夫妻生活、感情不和諧。被告在與原告共同生活了一年后即自行離開原告,造成分居十年多的事實,據此,足以認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應準予原、被告離婚,遂判決準予原告莫某江與被告黃某盆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