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規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判決準許離婚的條件。如何衡量夫妻雙方的感情已破裂,在實際操作中存在相當的難度。很多夫妻,雙方長期感情不和,實際上確實已沒有了共同生活的感情基礎,繼續生活已成為一種折磨,但往往由于某些原因,如孩子、財產等因素的影響,一方堅決不肯離婚,雙方不可能達成協議,另一方只能向法院提起訴訟,就要涉及到如何判斷感情破裂的問題。
我國婚姻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 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 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 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 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如果夫妻雙方存在上述(一)至(四)項的情況,法院經調解無效的,應認定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于第(五)種所規定的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法律規定的一個范然性條款,具體還具有哪些情形,也可以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如何認定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的若干具體意見》,具有以下列情況的,可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果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經過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依法判決準許離婚: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結婚疾病的,或一方有生理缺陷,或其它原因不能發生性行為,且難以治俞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結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難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隱瞞了精神病,婚后經冶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對方患有精神病而與其結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間患精神病,久冶不愈的。
4.一方欺騙對方,或者在時弄虛作假,騙取《結婚證》的。
5.雙方辦理結婚登記后,未同居生活,無和好可能的。
6.包辦、買賣婚姻、婚后一方隨即提出離婚,或者雖共同生活多年,但確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一方好逸惡勞、有賭博等惡習,不履行家庭義務、屢教不改,夫妻難以共同生活的。
8.一方被依法判處長期徒刑,或其違法、犯罪行為嚴重傷害夫妻感情的。
如果存在上述情形,也可認定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
另外:家庭蠟燭力和虐待、遺鹿茸不僅僅限于夫妻間的暴力,還應包括受對方親屬虐待、遺棄或虐待、遺棄對方親屬。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