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上沒有夫妻分居二年就可以自動離婚的條文。任何經過了合法的登記手續的婚姻,要解除均應當到有關部門進行解除,才可能產生法律上的效力。
一方當事人在起訴到法院后,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是決定離婚與否的標準。規定了在以下幾種情況下視為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應當準予離婚:(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起訴離婚后,如有以上幾種情況之一的,不論對方同意離婚與否,法院應當判決雙方離婚。
另外,《婚姻法》第三十條第四款規定:“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的,應準予離婚。”這一條款是對感情破裂作為訴訟離婚法定條件的補充性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