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當可以肯定的是可以和精神病人等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原告在向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出離婚之訴時,根據《民法通則》相關規定及精神,在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可由其人代為提起侵權之訴;同時依《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相關規定,在其配偶作為第一順序監護人同時又作為雙方當事人情況下,應首先變更監護人以作為法定代理人提起。人民法院在認定雙方感情已經完全破裂的情況下,法院應準予離婚。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主動提出離婚的情況下,如果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之初,就存在無民事行為能力的原因的,對此應當提起婚姻無效之訴,提起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行為能力喪失的原因在婚姻存續期間發生的,則先需要解決程序上的問題,變更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之配偶的監護權,由變更后的監護人代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提起離婚訴訟。在離婚案件中,沒有鑒定結論證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況下,不能認定該當事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不能準許其父親或母親作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應訴。
對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結婚與離婚都由其自行一,因其并非完全喪失辯論能力和控制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