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適用協議離婚的情形有哪些?依照《婚姻登記條例》的規定,不適于采用協議離婚的情況,有以下幾種情況:(1)離婚當事人雙方的婚姻不屬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例如屬于無效婚姻、可撤銷婚姻、事實婚姻以及其他同居關系等;(2)離婚一方或雙方當事人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3)不在中國登記結婚的涉外婚姻;(4)離婚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的;(5)離婚是對財產分割、子女撫養或者債務承擔沒有達成一致意見的的;(6)婚姻雙方沒有離婚的合意,一方想離婚,對方不同意離婚,或者離婚的合意不是真實的想法而是受脅迫的情形。一方受另一方威脅、脅迫不得已采取協議離婚的,協議離婚登記生效后又什么補救措施?我國對婚姻的效力采取登記生效制度,因此,盡管一方屬于受脅迫采取協議離婚,而婚姻登記機關也沒有發現而予以登記的情況下,登記有效,即雙方離婚有效,但就離婚協議關于財產分割和子女撫養的問題,可以在一年內反悔,而向法院起訴要求重新分割財產或者變更子女撫養權,受脅迫方只需證明雙方簽訂離婚協議書時有脅迫的情況存在即可,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決定。2、離婚協議一般包括哪些內容?離婚協議應包含以下內容:(1)登記離婚是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的表示;(2)子女與何方共同生活,未與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對子女養育應承擔的費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3)共同財產的分割(歸各方的數量和價值并附清單);(4)共同債權﹑債務的享有和清償責任;(5)住房問題的解決方案;(6)對生活困難一方的經濟幫助的方法﹑期限。3、簽訂離婚協議需要注意什么?離婚協議直接涉及夫妻雙方因離婚而引起的權利義務,所以應當慎重對待,在簽訂離婚協議時應注意以下事項:(1)離婚協議應填寫夫妻雙方的身份資料。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工作單位、職業、住址、身份證號等,由此可確定離婚雙方在法律角度上的身份特征,確保離婚協議訂立當事人的唯一性。(2)離婚協議應有明確的離婚表示。一般描述為“男女雙方因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協商一致,現均自愿離婚,就相關問題達成如下協議”。(3)子女撫養權的行使、探望權的行使、撫養費的支付應在離婚協議中明確具體,具有切實可操作性。A、撫養權的行使。如在夫妻離婚時已有子女的,必須在離婚協議中對子女的撫養權作出約定,否則,協議離婚時民政部門將不予辦理。離婚協議中,子女是隨父還是隨母一起生活,由夫妻雙方協商處理,只要雙方同意則該約定即有效。B、撫養費的支付。在子女撫養權確定后,未直接撫養子女的一方應支付撫養費,該撫養費的標準根據當地的生活水平、支付人的經濟能力以及子女的日常生活、學習等情況綜合考慮予以確定,撫養費可以按月、半年等為單位來支付,具體時間由夫妻雙方約定,一般情況下,撫養費支付至子女滿18周歲時為止。C、探望權的行使。當事人雙方在簽訂離婚協議時盡量寫得明確、具體、可供執行,并可約定違約責任條款,寫明一方未履行協助義務時將承擔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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