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記者在走訪南崗區法援中心了解到,在每年接待和受理的援助當中,有20多件因離婚協議引發的糾紛。很多求助者主觀認為“協議大于法”,在協議當中寫什么都可以,協議內容不滿意可以反悔。南崗區法援中心律師胡紹冰表示,離婚協議內容不能違反法律規定,也不能脅迫對方簽署;協議一旦生效,是不能隨意更改撤銷的。多份離婚協議,以離婚登記那份為準小孫婚姻存續期間,妻子要求其寫了一份協議:如果離婚,房子、車子以及孩子撫養權歸女方所有,小孫覺得沒什么問題就簽字了。不到半年,二人因感情不和離婚了。離婚時,小孫也擬定了一份離婚協議:車子歸男方所有,房子和孩子撫養權歸男方,孩子的教育費和醫療費一人一半。妻子對這份協議表示不滿,她覺得應該按照之前的協議執行。胡紹冰律師:根據《婚姻法》,雙方草簽、未辦理登記的離婚協議,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解除婚姻關系為目的的婚內離婚協議,在未辦理離婚登記時不生效。一方當事人起訴離婚時要求據此分割財產、撫養子女的,法院原則上不支持,小孫與妻子簽訂的離婚協議應以辦理離婚登記時的那份為準。保衛婚姻的“忠誠協議”侵犯婚姻自由有人為了防止對方出軌,想出了簽訂“忠誠協議”的辦法。市民小劉就和丈夫簽訂了一份這樣的協議,理由是小劉多次看到丈夫的手機當中有與女同事的曖昧短信。丈夫多次解釋只是普通聊天,但小劉并不相信他的說詞。為了讓丈夫安分守已,小劉與丈夫簽訂了一份“忠誠協議”:約定如果男方出軌,將自動離婚,并且全部財產歸女方。不久,二人因這份“忠誠協議”打起了離婚官司。法院判決,這份“忠誠協議”無效。胡紹冰律師:根據《婚姻法》,公民有婚姻自由的權利,有結婚的自由,也有離婚的自由。“忠誠協議”涉及道德層面,有脅迫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由權。離婚房子給女兒,親爹后悔往回要市民小趙和妻子簽訂離婚協議時,寫明把自己名下房產贈予女兒。沒過幾天,小趙反悔了,想撤銷離婚協議,把房子要回來,不想贈給女兒了。小趙認為,房子是自己的,在沒過戶之前,就可以要回來。小趙沒想到的是,只要前妻不同意,房子他是無法要回的。胡紹冰律師:根據《合同法》,贈予人在贈予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予,但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將夫妻共同財產贈予第三人的行為與《合同法》中的贈予行為不同。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小趙在離婚協議中寫明房產贈予女兒,是雙方共同行為。小趙單方面要求撤銷贈予,應取得前妻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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