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說母愛是偉大的,法律上也有一些條文規定,繼母和生母有著對等的權利。有這樣的一個案例,生母和繼母為了爭奪女兒的撫養權,鬧上了法庭,事情雖然感覺有些滑稽,卻也說二人對女兒的愛與呵護。
張某(孩子生母)與賴某(孩子生父)在2002年2月25日結婚,并于2003年4月6日生下了女兒小柔。但是因為雙方性格不合,在2005年根據協議離婚,好聚好散。并約定女兒小柔跟隨賴某生活、由賴某撫養。5年后,賴某與另一名女子潘某在2010年2月5日結婚,潘某與賴某一起撫養小柔。可是不幸的是,2011年5月,賴某因為交通事故去世,隨后小柔生母張某就想撫養女兒,并且與小柔的繼母潘某進行協商,但是繼母對小柔同樣很是呵護,認為自己可以照顧好小柔,不同意,張某很是無奈。2011年6月16日,在未征得小柔親屬同意的情況下,生母張某自己到小柔就讀的小學將其接走,之后小柔就一直隨生母張某生活。小柔就讀的清新縣某小學以及相關部門曾因為這件事情對張某和潘某進行調解,都沒有達到預期的效果。潘某遂提起訴訟,請求法院確認自己對小柔的撫養權,希望被告張某將小柔送還原告。在本案審理過程中,小柔明確向法院表示其愿意隨母親張某生活。而且,在隨生母張某生活過程中,沒有出現虐待等不良現象,法院審理認為,有關法律規定未成年人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即使賴某與張某離婚,但并不影響張某對其孩子小柔任然享有法定的監護責任和權利,而且誒根據張某目前的生活狀況,是有能力撫養小柔的。小柔也明確表示出愿意隨親生母親張某生活,最后法院判決小柔由張某進行撫養。
滬律網上海婚姻律師溫馨提示:這件事情讓我們知道,繼母的愛或許一點也不必親生母親的少。但是從法律的角度上來說,未成年父母是其監護人,有法定的監護權和撫養權,本案中,張某對女兒小柔也是愛戴有加,所以法院判決的結果是沒有多少疑問的。
根據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根據《未成年人保護法》第十條 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應當創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環境,依法履行對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和撫養義務。
滬律網上海子女撫養律師問,您對繼母的偏見是不是小了很多了呢?很多的繼母也在為子女付出著愛,她們有時候不被理解,但是依然在堅持。生母和繼母為了爭奪女兒的撫養權,為我們上了一節生動的母愛課,或許我們應該反思一些問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