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約定之一:離婚后一定期限內不得再婚婚姻自由權是《憲法》賦予公民的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無效約定之二:再婚后不得再生育子女生育權是《憲法》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因此,離婚協議中相關禁止生育的條款是無效的。無效約定之三:限定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因而,夫妻離婚時限定一方再婚后所生育子女的繼承權,既違反法律規定,也無實際意義。無效約定之四:一般情形下約定的子女撫育費至子女18周歲以后。養育子女是父母的法定義務,但該義務有時間限定,即在子女18周歲以前,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在子女18周歲以后,若子女無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狀況出現,父母的法定義務即告解除。在子女18周歲以后,父母對子女的幫助屬于自愿行為,沒有法律的強行性制約。根據法律規定,即便是在子女18周歲以內,若父母一方經濟條件有限,生活困難,也可以要求降低撫育費的支付標準。但是,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并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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