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女雙方離婚后,一方認為離婚協議約定的財產分配方式不公平,另一方同意變更的,人民法院應予以準許。近日,橫峰縣人民法院調解一起離婚后財產糾紛案件,原告程某與被告李某一致同意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購買的房屋一套變更為原告程某個人所有。2012年8月27日,原、被告達成離婚協議,并辦理了離婚登記。離婚協議約定:婚生女孩李梅(化名)隨原告共同生活,被告無須支付撫養費用;夫妻婚后購買的位于橫峰縣老縣政府(國際家具城)附近的商品房一套歸原告和女兒李梅共同所有,剩余貸款本金由原告付清。原告認為自己不但要撫養女兒還要付房屋貸款,且被告不支付撫養費,離婚協議有失公正,故起訴至法院。法院審理后認為,夫妻自愿離婚,雙方可自行協商好財產的分配及子女的撫養。雙方當事人同意變更原離婚協議約定內容的,應予以準許。雙方遂自愿達成上述調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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