魏女士半年前與前夫簽訂離婚協議約定,雙方所共有的一套房產歸男方,女兒由女方撫養,男方每月支付500元撫養費,一輛奧迪汽車價值60萬歸男方,一輛比亞迪汽車價值15萬歸女方所有,男方支付女方10萬元差價,對于兩人存款沒有約定,事后男方拿走了所有存款。魏女士向律師講述了這份看上去不甚公平的離婚協議的來歷。原來,前夫有了情人,魏女士甚至想要離婚,面對毫無溫暖的家庭和屢次出軌的丈夫,她與同事發生婚外情,不料被前夫發現,前夫以兩人的開房記錄和不軌視頻相要挾,揚言如果魏女士不簽協議,將信息公布到網上,魏女士才簽訂了這份離婚協議。這份離婚協議不公平,她能要回屬于自己的財產嗎?律師解答:如果魏女士有證據證明是在受到脅迫的情況下簽訂的離婚協議,就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撤銷離婚協議重新分配婚內財產。本案的焦點在于離婚協議的效力問題,魏女士的前夫以公布魏女士出軌證據、破壞魏女士的名譽為手段,脅迫其簽訂不公平的離婚協議,以達到占有婚內財產的目的,符合前款法律的規定,而且魏女士是在半年前簽訂協議離婚,所以按照法律的規定,可以向法院起訴要求變更或者撤銷協議重新分配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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