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在離婚時會在離婚協議中作出一些約定,但因為夫妻雙方法律知識的欠缺,造成離婚協議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變成了無效約定。本市律師黃培介紹了幾種離婚協議中的無效約定。·不得限制再婚在不違反婚姻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婚姻的自由,不受他人干涉。離婚協議中約定的限制再婚條款因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不得限制生育生育權是法律規定的公民人身權利,在不違反國家相關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的前提下,公民享有生育與不生育子女的自由,不因與他人的協商行為而受到限制。離婚協議中約定的禁止生育條款,是對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違反了公民享有生育權的法律規定。·不得限定繼承權繼承權是被繼承人死亡后才開始的權利,法定繼承人的繼承資格只能由被繼承人自己取消,不能由他人干涉。除非是被繼承人以遺囑的形式予以取消某繼承人的繼承資格。·撫養費給付至18歲以后無效除18歲之后子女是無行為能力人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約定子女撫養費給付至18歲以后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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