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民寇女士向本報打來法治熱線咨詢離婚的相關問題。寇女士說,她與丈夫王某協議離婚,兩人名下共有2套房產,以及30萬元存款。按照協議的約定,房產平均分配,存款歸寇女士所有。在簽訂了離婚協議后,王某又對此決定反悔,他要求繼續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就此事,寇女士咨詢律師已經簽訂的協議,還能反悔嗎?解答:《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使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八條規定,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分割的條款或者當事人因離婚就財產分割達成的協議,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因履行上述財產分割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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