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離婚協議是登記離婚的必備法律文件,在當事人經婚姻登記機關辦理登記離婚手續或者自婚姻登記機關頒發《離婚證》之日起生效,離婚當事人雙方必須履行離婚協議里約定的事項。但在現實生活中,往往會發生其中一方不按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另一方向法院申請強制履行。下面魏紹玲律師團隊分析一則前妻訴前夫不履行離婚協議的案例。案例:劉某與張某原系夫妻關系,因感情不合于2011年1月協議離婚,協議約定原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登記在張某名下兩套房屋歸劉某所有,子女歸劉某撫養。離婚后張某遲遲不給劉某辦理過戶手續,劉某百般無奈之下,委托本團隊律師代理了此案。法律分析:劉某與張某簽訂了離婚協議,并且已經到民政局辦理了離婚登記,那么離婚協議就已經發生了法律效力。雖然發生法律效力,但是其并不具有可強制執行性,也就是說當事人不能拿著離婚協議,直接去法院的執行庭申請強制執行,有一個很典型的事情,經常會有一些當事人到我們所里跟我說:魏律師,我這離婚協議執行庭不管我該怎么辦?其實是當事人混淆了其中的關系,離婚協議生效并不等于法律賦予了可強制執行性,如果其中一方不履行離婚協議,另一方應起訴到法院要求繼續履行,法院的判決下來后,才可申請執行庭強制執行。本律師根據以上分析代理劉某起訴要求張某繼續履行離婚協議。庭審過程中張某認為其與劉某在婚姻存續期間只取得兩套房屋,離婚協議時都給了劉某違反了公平原則,離婚協議應當撤銷,不予繼續履行。魏紹玲律師認為:1、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人民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而在整個庭審過程中劉某并未提供證據證明其在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所以其要求變更或撤銷于法無據。同時張某提出變更撤銷離婚協議時已經超過了1年的時限,《婚姻法解釋二》中的1年應為除斥期間,非訴訟時效。人民法院不應受理。2、劉某與張某的離婚協議并不存在不公平現象,劉某雖然分的兩套房屋,但子女貴劉某撫養,所以2套房屋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對劉某的照顧和補償。最終法院采信了本律師的觀點,判決張某繼續履行離婚協議,配合劉某辦理房屋過戶手續。現在劉某已經辦理完畢相關的過戶手續。魏紹玲律師點評:現在離婚后財產糾紛的案子逐漸增多,不排除有些當事人本身離婚的時候就是沖動的,沒有考慮清楚,但是生效的離婚協議是很難撤銷的。所以在簽訂離婚協議時一定要慎重,對雙方負責。相關法律法規:《婚姻法》第四十條 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一方因撫育子女、照料老人、協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較多義務的,離婚時有權向另一方請求補償,另一方應當予以補償。《婚姻法解釋二》第九條 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一年內就財產分割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財產分割協議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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