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張和小王離婚時協議由小王來償還共同債務,可債權人卻將他們兩人告上法庭,到底誰來償債呢?近日,沾化縣法院審結一起民間借貸糾紛,判決已經離婚的小張和小王共同償還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1萬元。 2008年9月,小張和丈夫小王看到鄰居家都蓋了氣調庫,也想建一個。于是,小張聯系自己的同學宋某在院子里建起一個氣調庫,付了大部分現金后,還欠宋某1萬元,由小張寫了一張欠條,寫明當年年底前歸還。由于經營不好,小王夫婦沒能按期還上欠款,宋某看在同學的面子上也沒有催要。2009年12月底,小王與小張到民政部門協議離婚,并對孩子撫養、家庭財產及共同債務進行了分割,協議中約定所欠宋某的1萬元由小王來還。宋某聽說兩人離婚后,多次找兩人索要欠款未果,將兩人訴至法院,要求兩人共同償還欠款1萬元。法院審理后認為,小張給宋某書寫的欠條,內容明確具體,足以證明欠款事實。由于該項債務是小張與小王夫妻關系存續期間為家庭建設所欠,因此系夫妻共同債務,依法應由兩人共同償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5條規定,當事人的離婚協議或者人民法院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已經對夫妻問題作出處理的,債權人仍有權就夫妻共同債務向男女雙方主張權利。小張與小王雖在協議離婚時對共同債務的償還進行了約定,但該約定僅對離婚雙方當事人具有約束力。法院遂作出前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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