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31日,江西省廣昌縣人民法院判決了一起民間借款合同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姚國軍、李淑榮共同償還原告錢春生借款11.46萬元及利息。2004年底至2005年6月間,原告錢春生應被告姚國軍、李淑榮的邀請,到其上海回頭物流有限公司工作,工作期間,二被告以公司發貨量大,資金周轉困難,要求原告錢春生借款為其墊付運費。2005年7月1日,經原被告雙方結算,原告錢春生共計為被告墊付運費11.46萬元,并由被告姚國軍于當日立下借據一張,利息按一分計算,于2006年春節前還清。然而,被告至今未歸還原告借款。被告姚國軍與被告李淑榮于2001年12月16日登記結婚,2006年5月8日因夫妻感情不合離婚,雙方簽訂了一份離婚協議,協議約定:姚國軍所借錢春生現金由姚國軍本人負責,李淑榮前后不負擔任何責任。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姚國軍、李淑榮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向原告錢春生借款用于兩被告共同經營的貨運公司業務開支,屬夫妻共同債務。兩被告在離婚協議中約定該筆債務由被告姚國軍負責償還,不符合法律相關規定,依法不能對抗債權人,遂依法作出以上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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