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7年12月31日,張女士與丈夫就財產及問題簽訂了一份協議,協議約定:如張女士提出離婚,不管是真心離婚,還是以離婚相要挾,雙方的即告結束。所有婚前婚后財產均歸丈夫所有,孩子由他撫養,張女士不得有任何異議。請問該協議是否有效?【評析】本案中雙方的協議以張女士提出離婚為前提,違背了我國關于婚姻自由的基本原則。婚姻雙方及其他任何人均不得通過對他人人身或財產的限制來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且雙方約定離婚時子女一定要由其丈夫撫養也與法律規定的原則不相符,因此該協議屬無效協議。【法律界網站提示】婚姻自由包括結婚自由和離婚自由,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一方在離婚時所享有的權利。這樣的協議是無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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