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01年12月7日,王濤、徐琳登記結婚。2002年12月5日,育有一子王安。之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2008年7月16日,王濤、徐琳商議協議離婚,并就達成協議。其內容是:王濤將住房出售,出售后給付徐琳16萬元,徐琳收到錢后與葉濤辦理。協議簽訂后,雙方并未到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登記。當月,雙方分居。王濤、徐琳雙方均系南昌某單位職工,徐琳每月工資總收入2200元左右。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棟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系王濤婚前財產;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為徐琳婚前財產。庭審中,徐琳稱夫妻共同財產現有摩托車1輛、水泵1個、手機2部、地板等。王濤認可上述財物,但表示其中的摩托車1輛系父母為自己所購,買水泵父母出了1000元。因王濤未能提供相應證據,法院對上述財物予以確認,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隨后,王濤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離婚;孩子由原告撫養,被告每月支付撫養費600元。但徐琳表示與王濤之前簽的離婚協議中的16萬元王濤未能一次性給付,請求法院判決其支付這筆款項。【案情】王濤、徐琳婚后雙方常因瑣事爭吵,影響了夫妻感情;后因徐琳懷疑王濤與其他異性有不正當關系,導致矛盾進一步激化,夫妻關系名存實亡,故法院對王濤要求與徐琳離婚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終止前,雙方所達成的離婚不能脫離婚姻關系解除這一前提而獨立、提前生效,而只能在婚姻關系消滅后才生效。所以,夫妻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生效前,一方當事人不能將該協議作為向對方主張權利的根據。王濤與徐琳離婚訴訟前自行簽訂的協議不具有法律約束力,法院對徐琳要求王濤離婚時一次性給付其16萬元的請求不予支持。法院判決:準予王濤與徐琳離婚;雙方之子王安由王濤撫育,徐琳于本判決生效當月起每月30日前給付子女撫育費300元,至其年滿18周歲止;徐琳每月探望兒子王安2次,王濤應予以協助;位于南昌市某小區一套住房及房內熱水器、沙發、床、餐桌等家具是王濤婚前財產,歸王濤所有;彩電、冰箱、空調、洗衣機系徐琳婚前財產,歸徐琳所有。【法律界網站提示】不能在離婚前獨立生效,它是伴隨著婚姻關系的消滅而生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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