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協議是指夫妻雙方經過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而達成的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明確相關權利義務的書面契約。其結構包括三部分:首部、正文和尾部。主要內容如下:(1)首部包括標題,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和序言。標題寫“離婚協議”或者“”。當事人的身份事項寫明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貫、住址、工作單位和職務或者職業。在序言中應交代訂立離婚協議的目的、依據、程序等事項,例如,“為了登記離婚,結束已經死亡的婚姻,根據和《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的有關規定,經過雙方平等、自愿、協商一致,達成如下離婚協議”(2)正文包括離婚的意思表示和理由以及對、財產分割等事項作出的約定。首先寫明由于某方面的理由,夫妻感情確已破裂,雙方自愿離婚。然后寫子女歸哪方撫養,對方支付撫養費的數額、期限和方式;共同財產如何分割;現有住房歸哪方居住等等。特別注意的是,對于具體財產的描述一定要詳細且確定,從描述中能清楚無誤地判斷是什么財產。(3)尾部包括對協議本身的說明各當事人署名以及訂立該協議的日期。對協議本身的說明主要是本協議的份數、存留處所和生效日期。雙方可以約定該協議自公證之日起生效,如無此約定,則從簽字之日起生效。注意:協議內容必須合法例如,根據《婚姻法》、《婦女權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護法》和《預防末成年人犯罪法》的有關規定,不得剝奪一方的自由,不得侵犯任何一方的財產權利,不得剝奪任何一方探視子女的權利,等等。《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19條規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人,不得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脫離監護單獨居住。”如果離婚協議中約定讓不滿16周歲的未成年人單獨居住,則因違法而無效。語言表述應明確,忌籠統、空話、模棱兩可的語言,尤其在財產分割方面,如果只寫雙方名字,將會導致履行時發生爭議。對子女撫養問題,不得寫“男孩歸我,女孩歸她。”應寫明其子(女)×××歸×××撫養。因為子女并非父母的私有財產,不能歸其所有。另外,撫養費建議有確定的數額,且有明確的支付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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