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改離婚協議的條件“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9條規定,男女雙方協議離婚后1年內就問題反悔,請求變更或者撤銷的,法院應當受理;法院審理后,未發現訂立財產分割協議時存在欺詐、脅迫等情形的,應當依法駁回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一般在兩種情形下,當事人對離婚財產分割協議能請求變更或撤銷(更改離婚協議):欺詐、脅迫。以顯失公平為由申請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不能獲支持,因為顯失公平不是撤銷離婚財產分割協議的法定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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