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7月,李紅與趙剛沒熬過“七年之癢”,在區民政部門辦理了協議離婚手續,雙方在協議中約定:“4歲的孩子玲玲由母親李紅撫養,為使二人的主要精力放在撫養教育玲玲身上和不使財產的繼承權歸他人所有,再婚后二人都不得再生育子女,違者支付對方違約金2萬元。”此后,李紅一直恪守約定,獨自撫養著玲玲。2005年10月趙剛經人介紹與張英結婚,張英此前也經歷了一段短暫的婚姻,但沒有孩子。張英一直想有個自己的孩子。經過與趙剛反復溝通,趙剛終于同意。張英在今年2月產下一子。得知前夫生了孩子,李紅非常氣憤,以趙剛違約為由起訴,索要違約金2萬元。“我有不允許再生孩子的協議!”今年6月,南京高淳縣法院,李紅站在原告席上理直氣壯地說。離婚協議的一款約定,就真的能限制生育權嗎?法院經審理認為,在本案中,雙方達成禁止生育的協議,是對法律賦予公民生育權的人為限制,當屬無效。法院同時認為,離婚協議如果限制了前夫趙剛的生育權,也必然限制趙剛現任妻子張英的合法生育權,因此無效。據此,法院判決駁回了李紅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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