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能否徑行判決否定離婚協議中的有關財產內容? 被告甘某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后協議離婚。甘某婚前欠有債務,離婚時沒有處理;財產分割時,全部財產歸李某所有?,F債權人起訴至法院,要求二人負連帶責任。在審理中我們向辦理婚登記的民政部門提出司法建議,請其撤銷離婚登記中的有關財產分割內容,但民政部門至今沒有撤銷。請問:我院能否徑行判決,否定離婚協議中的有關財產內容,判決二人承擔連帶責任?該案中甘某婚前所欠債務是其個人債務,不能因結婚而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不應從夫妻共同財產中清償,離婚時就此債務未約定,就應由甘某以個人財產清償。債權人起訴要求二人負連帶責任應不予支持。甘某與李某協議離婚,對夫妻共同財產做出處理且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登記,是合法的,應受法律保護。當然,如果有特殊情況,諸如能證明甘某為逃避債務而故意將其個人財產都給李某,協議假離婚,或者能夠證明甘某所欠債務是為用于婚后生活等情況,應另當別論。滬律網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